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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用户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发布者:网络用户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时间:2020-09-21来源:网络用户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规定网络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具有一定的过错,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都构成网络侵权行为,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都应当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要求的,构成侵权责任,应当对被侵权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例如自己发布信息,抄袭、剽窃他人著作,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在网站上发表他人作品等,按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侵权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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