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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网络侵权赔偿问题时间:2020-12-23来源:网络侵权赔偿问题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维权成本高,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违法成本过低的现实,规定第18条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财产损失侵害在判断上确实有一定难度。一种方法是可根据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计算。你诋毁了我,你得利多少,这可以作为参考承担赔偿责任的要素。如果仍然不能认定,司法解释提出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确定一个赔偿数额。这种规定为法院裁判案件提供了大致框架,有利于不同地方、各级法院在裁判时掌握一个相对统一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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